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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材料


时间: 2025-03-18 21:58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材料

护士资格证书应在3年内注册。申请3年以上的,除《护士执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3个月的临床护理培训和考核证书。

《护士执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如下:

(一)护士执业登记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和专业学习临床实习证书;

(四)护士资格考试成绩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完成教育部、卫生部规定的全日制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的临床护理实习,并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资格考试;

(四)无精神病史;

(五)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六)疾病、残疾或功能障碍,不影响护理职责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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