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材料
- 发布时间:2025-04-11 20:24

护士执业登记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护士执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教学证明,在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综合医院接受三个月的临床护理培训并通过考试,自治区、直辖市。
《护士执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如下:
(一)护士执业登记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和专业学习临床实习证书;
(四)护士资格考试成绩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资料。
护士执业登记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登记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登记部门申请继续登记。
护士申请继续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体检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