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护士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
- 发布时间:2025-04-08 07:29

执业护士需要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登记部门申请继续登记。
申请继续注册的执业护士,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护士续签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体检证明。
注册有效期届满未继续注册的,原注册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执业注册。注册有效期届满后未继续注册的,计划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中断护理执业活动3年以上的,还应当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3个月的临床护理培训和考核证书。










